不過標準獲利模式一定存在嗎?歸納得出來就是公平嗎?畢竟是個體傳遞的力量發酵(而且涉入者還不一定認為自己也幫著宣傳),才使得病毒是廣告成形、進而挑戰甚至取代舊有的廣告形式,即使廣告主願意負擔比現在更高的成本,誰才是真正理所當然收取所謂「廣告費」的人呢?是平台業者還是廣告商呢?
再怎麼說病毒式行銷會變成趨勢,也是拜頻寬增加、人與人聯繫的成本降低等等Web2.0精神所致,何況只要有比現況成本更低廉、效果更好的行銷模式出現,沒有理由不去運用,也沒有理由非得有個角色定出標準收費吧!若真要說公平,那就是分享利潤給幫忙散佈的千千萬萬網民們,那麼要找出所謂標準模式向廣告主收費,咱家可是舉雙手贊成、再努力宣傳的啦!數位之牆站內好文章推薦
第一篇:社交網路服務的廣告營利模式初探
病毒式行銷將會是 2.0時代的行銷方式關鍵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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